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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 零體罰害死台灣人

其實在過去有體罰的年代裡,
這些怪獸行為常在發生,
只是當時民風保守,
有些是被恐嚇不得張揚,
有些是當作沒看到,
事件被壓下來,
當時還不只有年青人會這樣的怪獸行為,
還有成年人及年長者都會發生,
此時我們可以發現一個重點,
難到年青人從生出來就會有這些怪獸行為嗎?
一定不是的,是在成長的過程中學習來的,
學習到這些怪獸行為,在日後延展出更新更怪的行為,
現在因為資訊傳播速,正面與負面的資訊摻雜在一起,
零處罰在最近這幾年開始推動,難免會被歸屬於製造"怪獸"的原因之一,
早期你提出零處罰的做法,誰會理你,少之又少.
從這裡我們可以觀查出贊同體罰的人都是比年青人還要年長的成年人或長者,
這些人有權力,有地位,有錢,有閒,有影響力,將是我們營造零體罰最大的阻礙,
他們的怪獸行為在日常生活的行為中做給年青人看,
讓年青人矇懂無知中學習到怪獸的價值觀與行為,
如果能對這些人有約束力,或其它方法導正他們,
原本是最大的阻礙,變成最大的助力,不是很好嗎?!
大家可以仔細發現,零體罰對於本來就很乖,正向思考的年青人,
就是一個很好的教育方式,

有人會問,難道很乖及正向思考的人,不會做錯事嗎?做錯事就不用罰了嗎?
我們不是聖人,都會做錯事;做錯事不是用"罰"或"體罰"的角度來處理,而是用"負責任"的角度來處理,
"罰"及"體罰"會延伸出錯勿的觀念,就是"忍一下就過去了","痛一下就過去了","長痛不如短痛",

所有過程不會有"負責任","自我反醒",的觀念,還會選擇性的犯錯,只要某某人不在就無法無天,
"霸鄰"就是明確的例子,在權威又暴力的父母身邊時很乖,在學校時將父母暴力行為施展在同學身上,
零體罰確實是對那些怪獸行為,價值觀偏差的人來說,是助長他們更無法無天,
但總不能因為這樣子,又回到過去體罰的年代吧!

我們的社會的確還沒有做好準備,來執行零體罰的條件,
最大的阻礙是成年人及年長者不願學習,
正確的教育方法及觀念,.....
學如逆水行舟 不進則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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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1# 佩玄


    零體罰真的會害死台灣人!?針對<零體罰害死台灣人>的想法 ( 文/Yvonne)

最近看到這篇從PTT轉錄、受多數網友肯定的文章,我只能歸納出其唯一的一個論點:
沒有體罰,教育就會失敗。」
而其所說的「教育失敗」,又特別指稱「犯罪率會提高、治安變差」的狀況。
這個說法,除了顯示作者對教育和體罰本身的誤解之外,可能還忽略了
「不體罰不等於不管教、不能管教」。而「教師體罰」本身,還具有強烈地權力濫用性質的問題。

  「體罰」在我們的文化脈絡中,一向相當普遍,而其中的核心思想不脫:
「管教」足以合理化、正當化一切形式的暴力。但討論體罰時,我們特別應該思考的問題是:
「『體罰』和「教育」的關係是甚麼?」、「體罰是否能幫助教育的進行?
(是否應該成為教育的一部份?)」這篇文章都沒有討論。
換句話說,本文除了描述煽動性的事件、情緒用語欲說服讀者:
「台灣的不體罰政策會造成犯罪率上升」外,從前提到結論之間其實連個像樣的論點都沒有。

  在所謂「國外的例子」中,除對人本極盡汙衊和醜化之能事
(關於這點,我也很好奇為什麼),這些例子也可以看出作者對「體罰」本身的認知就大有問題。
很多舉例基本上僅憑作者的想像,推斷出「所以這也是體罰」。
而如果論證本身(零體罰是不對的)的前提(體罰是甚麼?)本身就有問題了
,那接下來討論「體罰」與「教育」之間的關係,更是毫無邏輯可言。

  作者提出可能會被當成「體罰」的例子裡,「校園服務」
(我的高中母校稱「愛校服務」)應該已經普遍被接受,目前也沒聽說有人主張那是體罰。
雖然我並不知道人本對於「罰坐」或「停學」的態度(停學處分並不適用義務教育;
義務教育後的學制中,「停學」或「退學」處分目前是合憲的。
雖就改變身份、除去學籍這些對人民的權利是否有影響,還是有一些討論。
但就大學對學生所為退學之處分行為,大法官解釋是符合大學自治的憲法權利。)
不過最根本的解決方法,還是「校規明定處罰方式」,對於過於限制學生權利的部分,
要有法律層級的授權,才可能治標又治本。

 這篇文章接著列舉出「其他國家」例子,但讓人困惑的是,
這些國家、地區「有鞭刑、更有錢」或經濟超越台灣或商業之都,和本文內容到底有甚麼關係?
至於美國學校的懲戒室,就我的理解而言,那代表學生違反校規或被教師處罰,
其處罰應遵守固定的程序(正當程序原則),而處罰內容也被明文列出
(事後不服也有足夠的依據讓學生得以進行申訴或救濟)。
就這些觀點來看,懲戒室的設計其實更可以保障教師、學生雙方的權利,因為所有的處分都按校規進行。
更重要的是,教師當下的情緒不會影響處罰學生的輕重程度。處罰的原因、內容、結果都被記錄下來可供檢視,
因此除了太過分逾越規定的狀況,不會有學生用手機把老師的處罰錄影下來向媒體爆料的事情。

因為做了甚麼事、應該要得到什麼獎懲;處罰內容、如何進行等等,都是明定好的,
而校規本身符合規範、又具有充分民意基礎的法律授權,這樣不管是對老師、學生甚至家長都更有保障。

  我認為體罰之不當,不只是對學生身心的傷害,「體罰」本身還隱含有國家權力(暴力)濫用的問題。
我想問的,除了「體罰能否作為一種達成教育目的的手段?」外,還有「體罰是否可由教師進行?」
教師是學校聘來的教育人員,而教育人員是否同時也是懲戒人員?
在義務教育中,學校更是國家公權力之主體;賦予那些有教師資格的老師得行使教育學生(人民)的權力。
所以體罰其實是由教師代表國家,行使公權力的作為之一。就這個角度而言,「體罰」沒有得到任何的法律授權,
讓教師(國家)可以任意造成學生身心損害;所以一切形式的體罰,基本上都是違憲違法的行為。

 若教師本來就沒有權力體罰學生,那麼即使學生涉及霸凌他人、損害公物或造成教室秩序混亂甚至攻擊、頂撞老師等都一樣,
不足以也不能成為教師體罰學生的理由。倘若學生行為之惡劣甚至造成「校園安全問題」,
那麼「體罰」顯然也不可能解決問題、讓校園變得更安全。這是手段適合性的問題。
而目前在校園中,我們也沒有任何規範或共識,劃出「處罰或管教的界線」在哪裡。
這可能也是原文作者認為「台灣的零體罰政策等於放任不管教」的原因。

  然而,不體罰就等於放任不管教嗎?我國法律中唯一提到教師行使管教權的法律,
只有教師法第17條中的訓示性規定:「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二、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四、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前項第四款及第九款之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
管教本身具有極大的彈性,而即使我們肯認「懲戒」是輔導與管教的一部分,也應有其限制。
如前所述,最可行的方式,還是由人民取得共識,透過立法明文規定具有強制力和相對程度的「救濟」。

而我也認為,「管教」最核心、最基本的方式,其實是「輔導」。
在輔導之前所為的任何處分,在我看來都不合理、違背教育精神的。
切記我們是在「教育」的場域裡實行「處罰」。而教育的精神究竟是「達到教育之目的」
,還是「懲罰」──造成學生心生畏懼,又十足地擴張教師與學生間的權力不對等?
學如逆水行舟 不進則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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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2# oobird


     同意oobird 版主的論點,現在的小孩是給自己的父母給寵壞的,
   小孩犯了錯,如果自己的家長也不加以管教,
   反而還挺自己的小孩,這樣的小孩長大會能有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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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悲觀了吧?暴虐的小孩並不是學校造成的。
因為擔任志工,常在學校走動,剛開始我也反對教育部的禁令,因為我小時曾功課爛得一塌糊塗,遇到一個打人打得兇的老師才有所改變。在了解現在的教學方式後,感覺比起以前是活潑、豐富多了,雖然不能打,但還是會有適當的體罰,目標由以前的"教訓"變成"引導",常見老師們為某個個案開會檢討,現在的老師要用心多了!
反而是有些家長很不能溝通,如上學時間校門口通常會設迴轉車道加強學童安全同時兼顧方便家長送小孩,許多家長硬是不理會志工或老師的指揮,不願多繞個十幾公尺而直接停在校門口,孩子下車後又要在學童最多的地方倒車迴轉,險象環生。上前勸導則惡言相向,所以我感覺失敗的教育在上一代,而不是這一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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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靜思自在 : 生氣,就是拿別人的過錯來懲罰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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