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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分享] 投資界的塑化劑 [打印本頁]

作者: PD961A    時間: 2011-6-17 17:49     標題: 投資界的塑化劑

本篇文章摘自:Smart智富月刊.第 123 期 / Smart Cover / 作者:林淑玲
http://smart.businessweekly.com.tw/webfineprint.php?id=34839
在台灣,用標準流程、連串「保本」 的銷售話術,就能讓連動債賣出上兆元。如今,投資人卻討不回公道,難道他們只能認賠了事?銀行完全不必負責?

10月21日,上百名連動債受害人齊聚金管會銀行局門前,激動抗議投資虧損連連,甚至血本無歸。連動債自救會指出,
9月雷曼兄弟宣布倒閉引發一連串金融危機後,至少已向銀行局登記200件受害案件,但卻沒有一件獲得賠償。

在台灣,用標準流程、連串「保本」 的銷售話術,就能讓連動債賣出上兆元。如今,投資人卻討不回公道,難道他們只能認賠了事?銀行完全不必負責?

在《Smart智富》月刊積極走訪下,記者發現,銀行「私下賠償」部分投資人的損失。43歲、從事貿易業的沈先生,就是靠自力救濟,
歷經近1年時間與銀行纏鬥,成功向銀行討回投資連動債的15萬美元本金(約合新台幣480萬元)。

本刊獨家專訪沈先生整理出他扳倒銀行關鍵步驟,並採訪律師與銀行資深主管,針對連動債受害投資人提出自立救濟建議。
以下是沈先生案例分享摘要:

第1招 發現不對,先研究手中文件
沈先生自述(以下簡稱沈):我跟這家銀行往來20幾年,交情很好。前年底有一筆15萬美元收入進帳,銀行理專打電話要我捧場,
買一個保本商品,我想既然「保本」,捧個場又何妨。於是,爽快簽名,扣款之後,銀行才把契約等相關文件給我,但我也都沒看。

去年年底,我想快到期了,打電提醒理專把錢還給我。結果,他竟然跟我說:這是3年的契約,要放3年才保本。
我當場傻眼,回家翻契約(編按:此處所提契約為產品說明書),上面果然這樣寫,還提到這商品是「連動債」,有投資風險。
但理專在賣給我時,完全沒講,我發現時,本金已賠掉一半,自己覺得是受騙上當,沒想到銀行竟會利用「交情」坑我。

【專家怎麼說】
銀行主管:針對「不當銷售」進行蒐證

1. 理專是否逐條宣告產品條款:
依據今年4月備查銀行公會函報《銀行辦理財富管理及金融商品業務自律規範》修正案(以下簡稱財管規範)第18條第3項規定,
購買連動債商品客戶必須簽署確認《產品條款宣告書》,理專在賣連動債時,依規定必須逐條向客戶宣告產品相關條款。


2. 銷售是否錄音:
該規範還規定,銷售連動債須錄音、或由原理專及銷售人員以外第3人進行覆核,每月對帳單應揭露最近參考報價。
除非你是機構投資人或往來總資產達新台幣3,000萬元以上,才能排除適用上述的規定。

3. 是否有審閱期:
銀行在未遞約前,應該給客戶所有相關文件當場或攜回審閱。若是遞約後,才給相關文件,消費者可以主張銀行沒有給予審閱期,銷售流程有瑕疵。
作者: PD961A    時間: 2011-6-17 17:55

中天國際法律事務所周奇杉律師:口頭說明也是契約

1. 研讀以下文件:
(1)商品傳單與所有行銷文件,(2)中、英文產品說明書,(3)中、英文風險預告書,(4)對帳單。
重點在抓出理專口頭說明與文件記載之間的差異,因為理專口頭說明也可以算是合約內容。此外,
還要跟銀行索取簽約副本,確認銀行是否在相關文件上動手腳。

2. 是否有原文商品資料:
若銀行沒有給你原文的商品資料,可以主張無法確認原文是否忠實轉譯,以致無法確認權益沒有受損。
如果有給,也可主張這在國外是賣給法人的專業商品,理專銀行都未解釋清楚,導致權益受到侵害。

第2招 誘導理專認錯,務必錄音存證
沈:當我發現上當,我決定打電找理專理論,而且第一次就全程錄音。

我在電話裡質問他,是他要我捧場,還說商品保本,為什麼現在賠這麼多?怎麼可以這樣?幾經逼問,
理專終於承認是他太樂觀,以為穩賺,沒想過會賠錢。接著,我又問他,是否清楚連動債是什麼?
自己有沒有買?結果,他說不清楚,連他自己也沒有買。我再問,這麼好的東西你都不敢買,顯然其中有問題,
竟然敢賣給我。他被我問到都話都說不出來,一直賠不是。

【專家怎麼說】
銀行主管:舉證理專不該賣連動債給你
1. 理專是否確認你的投資能力:
按金管會「財管規範」,銀行在銷售連動債時,應確認客戶具備「相當的」投資專業或財務能力,足以承擔該商品風險,
例如具備期貨、選擇權、或其他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經驗達一定期間以上者,同時還要由理專之外的第3人確認客戶具備相當的結構型商品投資經驗或風險承擔能力。

2. 若你的投資經驗不足:
以往如果只存過定存,沒有投資股票或基金,銀行就不應該賣連動債給你。

中天國際法律事務所周奇杉律師:不斷逼問找破綻
在連動債發行過程中,國內銀行只扮演受託單位,連動債如何計價?如何運作?多半不清楚。你可先要求銀行解釋連動標的為何只要一檔跌破,
虧損會變得這麼大?連動方式是什麼?再從銀行的回答找破綻,證明銀行未深入探究連動債投資風險。若你對連動債不清楚,找研究過的朋友或律師陪同。

第3招 鎖定分行主管交涉,扣緊誠信問題
沈:如果賣連動債有錯,銀行錯最多,銀行最應該負起責任。所以,我不針對理專,而是直接找銀行分行。
我打電話給理專的主管,直接了當告訴他我有錄音,我還強調,連動債是銀行設下的賭局。

後來,分行主管找我協商,建議賠錢部分雙方各認一半,我拒絕,那個主管開始跟我講,說我在文件上都有簽名,
該勾的地方都有勾,這在法律上是有效的。意思就是,我也有責任。我根本不「鳥」這種說法,有簽名又怎樣,
我堅持這不是「投資」損,而是銀行的誠信問題。因為我相信這麼大間的銀行可以信任,而且理專都承認有錯了,怎麼可以不賠給我?

【專家怎麼說】

歐亞法律事務所吳旭洲律師:主張銀行銷售不當,造成侵權

1. 強調若非理專介紹,根本不會接觸連動債:
銀行出售連動債疏通失通常很明顯,例如投資條件與商品未說明、太過強調獲利、使用內部參考文件作為傳單等等,皆可證明銀行銷售流程有疏失,造成你的權益受損。

2. 引用民法第184條第2項,以及民法總則施行法第15條:
主張理專不誠信或故意不告知的行為導致侵權,理專的雇主,也就是銀行也要負連帶賠償責任。

3. 要理論先找分行主管:
銀行總行均有法務人員,策略上,建議先不找總行理論,鎖定分行主管交涉。

4. 主張銀行負連帶責任:
引用《財管規範》第10點第2項,強調銀行未建立監控機制避免理財人員不當推介、銷售行為,把在國外只賣給機構法人的商品拿來賣給國內散戶。
第10點第6項亦規定,如推介、銷售其他機構發行的商品,有關推銷不實商品或未善盡風險預告之爭議責任,應由銀行負責。
作者: PD961A    時間: 2011-6-17 17:58

中天國際法律事務所周奇杉律師:逼理專出庭作證

作證是公民義務,而且要據實陳述,若理專不說實話,會吃上作偽證官司。若理專與銀行已經套好說詞,
所保留的書面文件可做證明與對照,你甚至可以要求測謊,強調理專要對得起道德良知。

銀行主管:強調是銷售不當

1. 舉出銷售不當的例證:
與銀行溝通要採「低姿態」,舉證自己的虧損,是因為理專銷售不當,而非不當投資造成損失。

2. 留意銀行內部訓練,是否針對連動債產品價格背離現象深入探究:
如果沒有,可蒐證向金管會檢舉,今年即有銀行因此疏失,遭金管會處分。

第4招 長期抗戰,理性溝通
沈:分行主管實在講不過我,說要回報總行處理,可是都沒有下文,我就每天打電去問分行主管,這樣持續了大概快1年。

中間,銀行說可以幫我把這筆錢轉投資其他商品。我又不是笨蛋,已賠了一次,還要續賠第一次,還要繼續賠第二次,
然後還被再賺一次手續費,當然不能答應。我一直跟他們說,銀行不能只賺佣金,完全不把關,賠錢卻要民眾自己負責,非常沒有道德。

我跟銀行都是講道理,理性溝通最有用,罵人反會讓銀行有藉口不處理,反正他們說什麼,我就統統反駁。銀行不認錯,就跟他們慢慢磨。
後來,銀行終於把15萬美元分批匯入戶頭還給我。經過這次教訓,現在我知道了,銀行主動推銷的不一定是好東西,大都是為了賺錢。

【專家怎麼說】

中天國際法律事務所周奇杉律師:主張銀行未盡管理人義務

1. 舉證銀行未先發出跌破通知:
信託業法規定銀行要對投資人進行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包括守法之義務、忠實義務、告知義務。
因此銀行必須就信託業務的處理及相關情形告知委託客戶。例如,在連動債跌破下檔保護時,銀行若未主動通知客戶,就沒有盡到義務。

2. 主張銀行給的訊息不足:
銀行若主張每月按時寄對帳單,已有告知,你可主張訊息根本不充分。且對帳單上列印的報價,僅是商品的理論價格,並非實際市場的成交價。



名詞解釋_理論價格
在連動債模擬過程中,是利用該連動債所連結的投資標的「過去股價表現」,代入該連動債所設計的計算公式,
據此計算出連動債的理論價格。然而,「過去股價表現」是指何時有爭議,且恐有偏離限價之虞。



元貞聯合法律事務所高涌誠律師:可透過集體提訴訟追討

自提訴訟容易被當成個別投資糾紛處理,目前台北地方法院有兩個判決都判投資人敗訴,可是並未形成通案。
建議可採集體訴訟模式,凸顯銀行整體不正義的做法,讓法官明瞭這非個案,而是銀行整體不公義現象,投資人明顯處於弱勢,
讓法官感同身受,體認事情的嚴重性,提高成功機率。

銀行主管:鎖定分行主管不斷溝通

1. 天天打電話或到銀行:
現在向銀行求償人非常多,有些理專不理睬,或是已離職,你可直接到銀行要求主管出面處理。要有長期抗戰準備,未達目標就天天打電話。

2. 在大廳談,製造壓力:
記得!到銀行溝通,姿態要放低。而且要在營業大廳直接談,不要進辦公室內的房間談判,以此對主管形成壓力。
目前由於連動債受害投資人太多,銀行不願通案處理,都採個別協商賠付模式。通常銀行會先檢討個案是否有銷售不當證據,若確實有銷售不當證據,才考慮私下和解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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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PD961A    時間: 2011-6-17 18:04

http://blog.lawyerchiu.com/blogs ... a_de_cui&more=1
邱彰律師連動債監察院新聞稿
2009-06-12 | 作者: chiu | 類別: 邱彰小品, 王又曾案例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會議於本(98)年1月20日通過並公布程委員仁宏、杜委員善良所提糾正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部案 日期 98/01/20
出處 第016號

內容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議於98年01月20日審查監察委員程仁宏及杜善良所提之連動債調查報告,
並決議對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財政部提出糾正。

該案係雷曼兄弟公司破產事件發生後,引發投資人恐慌,依金管會統計,截至97年10月底,我國投資雷曼兄弟控股公司發行或保證之連動債人次約5萬人,
投資餘額約436億元,凸顯出國內有關機關在連動債管理上有缺失,程仁宏委員遂申請自動調查,並輪派杜善良委員協同調查。
經約詢金管會歷任主委龔照勝、施俊吉、胡勝正、陳樹等人,以及銀行局、檢查局歷任局長、中央銀行外匯局相關業務主管人員後,
發現金管會及其前身財政部在銀行銷售連動債之管理上核有三大違失:

一、未能積極訂定相關法令規定以為銀行辦理指定用途信託資金(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之遵循,核有不當。

二、未能善盡監督管理之責,肇致連動債業務諸多缺失遲遲無法改善及爭議案件不斷,其中包括:
(1)連動債之諸多缺失,遲未改善,爭議案件不斷,金管會未善盡督導之責,實有未當。
據金管會提供之受理連動債糾紛申請評議案件統計日報表顯示:截至98年元月17日止,受理機關總受理件數高達10,143件,
總求償金額為109.93億元,僅72件和解。顯見,銀行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連動債案件之爭議案件不斷。

(2)金管會未能督導銀行聘用合格之理財專員並施以專業之教育訓練,洵有未當。
有銀行辦理受託連動式債券業務,惟全行理財專員中,竟有40.15﹪尚未取得信託專業審定合格服務證;
亦有銷售連動債之「產品說明及風險預告書」係由未具信託業務人員證照登錄之行員對客戶進行說明者。

(3)金管會自成立以來,對於銀行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有價證券(連動債)業務雖辦理有一般檢查及專案檢查,
惟銀行辦理該項業務存有諸多缺失且遲遲無法改善,爭議不斷,顯見金管會之檢查意見銀行未能落實檢討改進,該會復未能善盡監督管理之責,核有未當。
作者: PD961A    時間: 2011-6-17 18:05

三、未能確實掌握銀行辦理信託業務之統計及相關資料,以為監督管理之參考。

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外連動債之業務至少於89、90年間即已存在,惟有關我國第一家辦理
「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投資國外連動債之銀行為何?財政部及金管會竟均無紀錄。
本院97年10月3日以(97)處台調參字第0970803857號函詢金管會,我國連動債自開放迄今之「投資金額」等資訊之每月統計資料時,
金管會僅提供信託公會統計95及96年底,以及97年第2季底之銀行受託投資國外連動債之信託本金總餘額,並表示無所詢的每月統計資料,亦無其他年度之統計資料。

金管會及財政部為我國最高之金融監理機關,對於新金融商品之產生及交易應隨時掌有相關資訊,以為金融市場及金融機構之管理參考。
惟有關銀行受託以指定用途信託資金(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連動債之資訊,該二機關卻未能及時掌握,以為監督管理之參考,核有未當。

綜上所述三大違失,金管會及財政部未積極訂定相關法令規定,以為銀行辦理指定用途信託資金(特定金錢信託)
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之遵循,及未能確實掌握銀行辦理信託業務之統計資料,以為監督管理之參考,均核有未當。
另該會未能善盡監督管理之責,肇致連動債業務諸多缺失遲遲無法改善,嚴重影響投資人權益,引致爭議案件不斷,亦核有未當,爰提案糾正。
作者: PD961A    時間: 2011-6-17 18:07

本帖最後由 PD961A 於 2011-6-17 18:08 編輯

此外,監察委員程仁宏表示,在發生雷曼連動債風波,本院展開調查後,金管會才於97年10月針對客訴案件較多的中信銀、台北富邦、台新、渣打國際及日盛等5家銀行,
進行專案檢查,發現有32項重大缺失,其中包括:

1 商品說明書已敘明「不適合不具有經驗之投資者」,惟仍有銷售之情形。
2對「報酬」以較大或較深字體揭露, 對「風險」則以較小或較淺字體揭露。
3對報酬於顯著處揭露,風險則未等同揭露。
4 「產品說明書及約定書」未依據不同類型之連動債標的定義最低收益風險或未揭露最低收益風險、本金轉換風險。
5 廣告文宣之配息報酬及下檔保護資訊,有未覈實揭露致易引人錯誤或不實之情事。

6 客戶年齡加產品最長年限超過75,有未請客戶簽署風險聲明書。
7 有年齡超逾70歲之高齡客戶風險屬性由風險承擔能力較低者變為承擔能力較高者不久後,隨即購買風險等級較高金融商品之情事。
8 有對無投資期貨、選擇權及其他衍生性金融商品經驗,且年齡超過70歲之客戶,銷售結構複雜且不保本之連動債。
9 對同一連動債商品,有申訴案件占總申訴案件達50%以上之比例過高情事。
10實際收取費用有高於產品說明書或契約條款所載費率上限,且未通知客戶。

顯見銀行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連動債業務諸多缺失遲遲無法改善,信託業法之主管機關金管會難辭其咎。

另特別針對金管會「未能查核及防範銀行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連動債業務,所提供之中英文說明書所產生之爭議」
,以及「對於國人投資連動債爭議之後續處理,未能及時且維護民眾該有權益,而引發民怨」部分,
則另函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確實檢討改進見復,以敦促其就連動債銷售所衍生之糾紛能儘速並妥善處理,以有效抒解民怨、維護民眾權利。
作者: birney2280    時間: 2013-11-11 18:01

但是大多數的人還是不了解 鼻子摸著當自己吃虧 ....
作者: coco2376    時間: 2013-11-28 22:01

因為老人被騙太多所以現在錢都流到房地產了
作者: billway1227    時間: 2014-4-11 22:32

地產大亨現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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